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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家

      • 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因此像是女婿、媳婦、公婆、岳父母及連襟、妯娌等都是姻親,但「親家」就不是姻親喔!
      nanchang-wu.com/【法律小百科】民法上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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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姻親就是原本沒有血緣,但因為雙方結婚而建立的親屬關係,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姻親共有 3 不同的類型。 怎樣算是姻親關係? 民法§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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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3年3月5日 · 所謂的姻親是指因為婚姻關係所產生的親屬,而根據民法的規定,姻親像斯斯,總共有三種,分別是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聽到這邊是不是覺得,唉呦!

  4. 姻親 指基於 婚姻 關係而生之 親屬 型態 [1] ,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 編輯] 中華民國 [ 編輯] 《 中華民國民法 》第969條規定,包括 配偶 的 血親 、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 血親之配偶 、 配偶之血親 更為廣泛 [2] ,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納入範圍 [3] ,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5. 在親屬法部分,民法所規範的重點有三:一是夫妻(即婚姻關係);一是父母子女關係;另一則是家長家屬關係。 惟在此之前,必須先就最基本的親屬之身分定義弄清楚了,釐清了人與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後,才能論斷身分行為之效力。 又,親屬法係屬於身分與身分行為的規範,與前面所討論財產法的問題,很不一樣;並且親屬法有許多自有的體系與規範,例如:行為能力、撤銷之效力等,均與財產法有所不同。 因而吾人學習身分法時,應以全新的觀念與視野來看待它。 同時,近幾年來,立法院幾乎年年就親屬法有或多或少的修改,雖然法令的時時更新才能與時俱進,但也增加不少法律人學習上的負擔。

  6. 民法的姻親範圍之所以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因為此種類型會無限延伸下去,例如妹妹的丈夫的父親、母親、阿姨、叔叔、姑姑……等均屬之。

  7. 2024年7月18日 · 姻親 指基於 婚姻 關係而生之 親屬 型態 [1] ,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 编辑] 中華民國. [ 编辑] 《 中華民國民法 》第969條規定,包括 配偶 的 血親 、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 血親之配偶 、 配偶之血親 更為廣泛 [2] ,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納入範圍 [3] ,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8.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 中華民國民法 第983條)、 收養 ( 中華民國民法 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 民事訴訟法 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 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民法 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但依 中華民國民法 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因此,若當事人間一方與其配偶 離婚 或 結婚 經撤銷,姻親關係即歸消滅,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