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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

      • 而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此時不知情而受讓該物的人,可以依照民法上就動產、不動產分別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 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使動態財產權勝過原所有人的 權利。
      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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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5月4日 ·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

  3.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 處分 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 法律 制度。 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 售的商品逐一調查。 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 交易 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於日耳曼法。

  4. 善意取得是指當一個人以善意且有償的方式,從無權處分的人那裡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時,即使出讓人沒有處分權,取得人仍然可以獲得該物權的制度。

  5. 2017年5月2日 ·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權利的動產占有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為目的,將其占有的動產交付於善意第三人後,善意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的法律制度。

  6. 2023年6月13日 · 善意受讓動產物權之要件. 其目的在保障動產交易之安全。. 只要受讓人為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即應保護其取得動產之占有。. 相關規定有民法第801、886、948條。. 1. 無權處分人之占有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若係民法第949條之情形(盜贓、遺失物 ...

  7. 2021年8月3日 ·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時,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2.立法意旨與前提. (1)立法意旨.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當處理無權處分情形下的一對矛盾: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的保護與受讓人之交易安全保護。 利益衡量的結論是:在符合嚴格構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權法領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犧牲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為代價,保障財產交易之動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勵交易;在債權法領域對所有權人因此遭受的犧牲予以救濟。 (2)前提. ①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無無權處分,則無善意取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