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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 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三 條

  2.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3. 2023年12月15日 ·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 班: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多胞胎者,得依其法定代理人需求,編於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 三、教師與其子女,應以編配於不同班級為原則。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或因教育輔導需要,學生得透過轉班作業程序申請調整班級,其. 程序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納入補充規定。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 但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 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1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

  4.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 持原有編班。但國民小 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 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 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 實施常態編班。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 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 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 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因應霸

  5. 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 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國中二年級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年級至六年級需重新編

  6.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 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 稱編班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

  7. 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 派員到校督導。 國中二年級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年級至 六年級需重新編班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

  8. 一、依據: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二、目的:貫徹正常化教學,落實教育公平、正義原則。 三、編班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辦理。

  9.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10. 2023年12月13日 ·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