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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假日停休,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倍工資,事後也必須再給一天補假。 因為只要停休出勤,即使未滿八小時,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如無該等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違者需處 TWD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3. 2024年9月16日 · 根據 《勞基法》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若勞工因工作需求加班(延長工時),當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已扣除休息1小時),雇主就得給付加班費。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秋賞推薦★中秋月餅吃膩了? 訂閱限量送大江戶町鰻屋禮盒,送禮自用兩相宜. 提升表達力的秘密武器! 全球60萬學員見證的國際授權表達課程>> 此外,根據 《勞基法》32條規定,如果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同意,才能將工作時間延長。

  4.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 46 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後並未曾調整更動,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 70 小時調降為 46 小時,係對於法令有所誤解,特予澄明。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 4 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17-07-10. 點閱次數:

  5. 2010年4月20日 · 勞委會針對開情事,除將無預警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外,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向本專線(0800-085151)申訴或請求協處,如確有違法者,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勞工權益。

  6. 部分工時, 可以給月薪,依出勤時數比例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不過絕大多數, 部分工時直接給予時薪制計算最簡單,所以我們會看到很多時候,大家會把「部分工時制」等同「時薪制」,雖然多數是如此,但偶爾會搞混的地方。 我們若是看下表的區隔,最多的其實是 A.全時勞工月薪制 D.部分工時勞工時薪制,另外兩種則比較少見。 二、「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7. 2019年12月10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342號判決表示:「原告亦不爭執其所排班表中之休假班(DayOff日數),並未標明何者為例假日、休假日,且亦無國定假日調移明細之事實……然無調移明細,勞工除無法知悉休假班中何者屬勞動基準法36條之例假,何者屬同法

  8.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 87 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Q: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A: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1.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的第9小時以後,所得會低於前8小時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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