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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27日 · 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 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 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

    • 法規資訊

      四、租地造林人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植樹、插條或播種造 ...

  3. 四、租地造林人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植樹、插條或播種造林。 (二)補植。 (三)除草撫育。 (四)預防及撲滅森林火災。 (五)預防及驅除有害動物及病蟲害。 (六)防止誤伐、盜伐或濫墾,並報請協助取締。 (七)設置及保存境界標誌並負擔鑑界費用。

  4.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管理國有林事業區出租 之造林地以下簡稱造林地 ,特訂定本要點。 二、造林地由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 為主管機關,林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林管處 為執行機關。督導租地造林人,依造林計畫限 期完成造林。

  5. 國有林地申請出租,除應適用森林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該林地管理機關並應具有此項經營管理權責,且其出租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 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臺八十五教字第 二四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 (85-01-04 ...

  6.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四、租地造林人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植樹、插條或播種造林。. (二)補植。. (三)除草撫育。. (四)預防及撲滅森林火災。. (五)預防及驅除有害動物及病蟲害。.

  7. 三、租地造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林務局得終止租約,並將其地上物收歸國有,如有損失,租地造林人應依約賠償;但其責任不屬租地造林人者,不在此限。

  8.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管理國有林事業區出租之 造林地以下簡稱造林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造林地由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 為主管機關,林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林管處)為執行機關。督導租地造林人,依造林計畫

  1. 國有林地出租有何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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