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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7月16日 ·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之虞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

  2.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辦理。 【新聞連結】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免費法律諮詢 林佳怡律師 推薦律師 好的律師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繼承 遺產稅 民事訴訟 推薦台中律師 離婚律師台中 刑事訴訟 台南律師 彰化律師 離婚律師 強制執行 損害賠償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法律顧問諮詢 trial.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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