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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選擇勞務報酬單上的所得類別?. 一般來說,「勞務報酬單」的申報項目會分成三大類:執行業務所得(9A、9B)、薪資所得(50)以及其他所得(92)。. 在填寫的過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要選執行業務所得(9A、9B)還是薪資所得(50)?. 」。.

  2. 所得稅法第1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都僅有「工匠」文字,係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及所得標準,「工匠、工藝師」項目,經賦稅署110年12月24日召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費用標準」會議,決議將「工藝師」文字修正

  3. www.ntbsa.gov.tw › download › c33b30cab90145959851fd49db1c39a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 條所稱「執行業務所得」,依同法 第11 條規定,原則上係指個人以專業的智能或技藝自力 營生者之收入減除業務所必要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其

  4. 其他人也問了

    • 什麼是「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見圖1)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又是什麼?
    • 結論

    (一)薪資所得

    簡單來說,只要是員工薪資以及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所得,都算是薪資所得,包含薪水、工資、津貼、獎金、紅利以及各種補助費等。

    (二)執行業務所得

    指具有特殊專長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依靠自己的專業能力提供服務所賺取的收入,減掉執行業務的成本、必要費用,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重要差異

    這兩種都是常見的綜合所得稅種類,但差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如何計算扣減的額度: 1. 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必要的費用,例如事務所的房租、雇用助理的薪水等等,也就是可以扣掉實際的成本、費用,但納稅人必須要設置帳簿並保留相關憑證。 2. 薪資所得雖然不要求納稅人設置帳簿及保留憑證,但薪資所得原則上只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例外則是納稅人有以下三種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必要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如果這些項目的合計金額已經超過特別扣除額,也可以選擇不要扣除特別扣除額,檢附相關證明扣除實際支出的費用。

    (一)什麼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當年度應課稅的所得時,可以在薪資所得類別中特別扣除一筆固定的金額。自2018年起,金額為每人每年20萬元。

    (三)薪資所得者只能扣掉特別扣除額嗎?能以實際必要費用計算嗎?

    雖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它的便利之處,但如果硬性規定執行業務的人可以核實扣必要費用,薪資所得的人一概不行,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權。考量到薪資所得的人支出的費用可能多於20萬特別扣除額,因此,也讓薪資所得者可以選擇檢附單據,就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這三種費用,核實扣除。

    本案例中,會計師B運用專業為客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報酬,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必要費用,例如事務所租金。但是B必須依照稅法規定設置帳簿並保留憑證,讓國稅局人員查核。 而廣告公司發給A的工資屬於薪資所得,原則上不能扣除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最高20萬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但A可以省去設置帳簿與保存憑證的麻煩。如果A認為自己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20萬元,也可以選擇不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改選列舉扣除,就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這三種費用支出,檢附證明核實扣除。

  5. 2011年10月5日 · 執行業務者與案主所簽訂之工作契約,本質上應具有承攬契約的性質,因此若以自然人的身分承攬勞務工作,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較為合理。 若承攬金額小,可以主張其他所得,但有被稅局要求所得者辦理營業登記及依收入全額認列所得的風險

  6.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之區別. 私立護理機構雖以資深護理師或護士人員個人名義申請設置,惟 其業務應在醫師之指示下或接續醫師先前醫療行為之保健護理工 作,並無法獨立執行診察之專業性服務,其與所得稅法第11條所 稱之執行業務者應以自力提供專業性勞務不同。 (故為其他所得) 護理人員以個人名義設置護理機構所獲得報酬,與個人設立幼兒 園所獲得之報酬並無不同,其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核屬其他所得。 另護理人員法相關條文雖列有執行業務之用語, 惟該用語係指護理人員從事業務活動之描述,並非因此認定護理 人員即為執行業務者,其設置護理機構所賺取之所得類別仍應依 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 (財政部960313台財稅字第09604028710號 函) 5. 二、執行業務所得特性 1/2.

  7.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所§11) 執行業務. 提供專業性勞務. 獨立執業. 未享有員工褔利. 自負盈虧/資金風險. 可明確劃分收入和費用. 承攬,委任. 薪資. 受競業禁止規範. 受雇主指揮監督. 雇主提供教育訓練,勞健保及退休金等員工褔利. 領取固定報酬. 雇傭.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營業稅法第3 條第2 項) 財政部107 年5 月2 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