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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籍看護工若因被看護者死亡或無聘僱需求,雇主與外籍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可先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期限內尋找新雇主,亦可直接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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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期間有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移工事由或經勞雇雙方合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雇主的資格要件 移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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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雇主/被看護者-直接聘僱 -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家庭類雇主因相關事由,無法繼續擔任雇主,新雇主應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向勞動部申請變更雇主【67接續聘僱許可-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不變】。
-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 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
-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 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 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
-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 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轉換登記。
依勞動部109年7月7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
2022年12月1日 · 取得轉出許可函後,雇主或外國人應於公文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得由雇主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於期限內為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