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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 ...

  2.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1.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 國民主權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 J613 (一)、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行政院應有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 (二)、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決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之界線.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4. 2021年8月20日 · 1.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一為審理同院109年度訴字第420號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僅針對單一性別禁止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下稱夜間工作),又無諸如懷孕等天生之原因即剝奪女性勞工之夜間工作權或減少其受僱之機會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2.

  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六)(101年8月版 745-91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0、11、12、14、15、22、23、24、77、78、80、145、148、155、156、157 條

  6.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 1-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39 期 3-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第 685-788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59-16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5、27、133、174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4、9、10 條. 解釋文: 一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 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7.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8.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22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3 期 60-70 頁. 法令月刊 第 56 卷 2 期 117-119 頁. 考選周刊 第 1005 期 2 版. 總統府公報 第 6625 號 15-3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4、9、10 條. 解釋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9. 大法官釋字第261 號為例 王金壽*、宋昱嫺** 摘 要 本文透過分析大法官釋字第261 號出現的政治背景,重新檢視臺灣憲法 法院在民主化過程中扮演的角色。釋字第261 號長期以來被許多法律學者視 為是推動臺灣民主化最重要的釋憲案。

  10. 2021年12月6日 · 違憲審查的任務在我國是由大法官負責而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聲請審查審查程序如何進行等原本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簡稱「大審法」)進行。 但大審法自1958年公布,至今已超過60年 [1] ,前一次修正距離今天也超過25年,而且在案件量愈來愈多,類型也愈來愈複雜的情況下,大審法已經無法應付現在的需求。 此外,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 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也就是當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了人民基本權利 [2] ,這樣的「裁判違憲」狀態,並無法用原本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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