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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文 1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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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釋字第684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1.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1.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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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684【Under Translation】 Date 2011/01/17 Issue Is a ...

    • 釋字第685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3月04 ...

  3.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 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 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 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 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 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 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4.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制定机关: 司法院大法官 2011年1月17日 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

  5. 校園基本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684784號. 23 10月, 2023. 大法官之釋字第382號 解釋曾經指出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大法官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一、於民國100年01月17日發布之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

    • 北區進化北路157號1樓, 台中市, 404
    • cmhuang1018@hotmail.com
    • 0966 327 396
  6.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7. 釋字第684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 行政處分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 受教育權 或其他 基本權 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 訴訟權 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8. <摘 要> . 99學年度第1學期即將結束前,釋字第684號送給大學生一份過年的賀禮,隨即在2011年大學學測的國文出現了破天荒1個月內時事作文題目學校與學生的關係」。 頓時之間,在霸凌事件之後,學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緊張關係又成為國會矚目的焦點。 在傳統儒家思想及德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影響下,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基本上並非以法律作為主要的規範力量,彼此間之爭議,除少數例外情形外,法院並不介入。 釋字第684號卻打破此項禁錮,而以「法院入學校」的方式,重新建構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此項重大的決定亦引起超過一半以上的大法官各抒己見,顯見此號仍有許多更進一步說明及討論之處。 關鍵詞:釋字第684號、受教育權、學習自由 壹、重點整理 . 一、本案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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