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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字第40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5年0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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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 ...

  2. 釋字第 40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11-1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095 號 5-1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01-10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 297-3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851、852 條.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3. 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 徵收限制之函,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 財產權 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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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3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2024-05-03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陳啟彬聲請案受刑人勞作金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3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等(禁止選前公布民調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1. 案件訊息. 公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至第500號解釋卷內文書公告. 2024-04-26. 新聞稿. 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新聞稿. 2024-04-26. 案件訊息

  7.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