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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3月4日 · 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3、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 (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1.在大陸協議(自願)離婚者,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配偶常住戶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2.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撫

  3. 2024年1月3日 · 依據臺灣《民法》(以下稱《民法》)第982條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合上述的法律規定、並結合現行兩岸婚姻登記作業流程可知: 兩岸婚姻必先在大陸地區依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法規,完成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且辦理涉臺結婚公證書。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未成年離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 (一) 裁判離婚. 提起離婚訴訟>>>強制調解>>>法院開庭、辯論>>>法院判決>>>取得確定判決證明書>>>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判決離婚程序.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維持婚姻,兩人就離婚也沒辦法達成共識,當有 民法第1052條 規定的事由,夫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進入離婚程序後會先強制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 當法院判決確定,夫妻就確定是成功離婚了! 不過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喔! (二)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進行調解或和解>>>調解或和解成立,並製作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程序.

  6.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 請,幷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7. 2023年9月6日 · 全台最多人使用的離婚法律服務. 由超過40名專精家事案件的律師和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所組成的團隊,專門處理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 監護權. 離婚監護權怎麼分? 不想撕破臉? 律師告訴你共同監護權的缺點! - 85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06 更新. 監護權是什麼? 與撫養權差別為何? 父母離婚孩子跟誰? 後本文從監護權定義出發,助您區分監護權與扶養權間的差異,並提供共同監護權、未成年小孩監護權、離婚程序孩子權益等說明,為您解答孩子幾歲有選擇權、父母離婚孩子跟誰等疑惑,讓您爭取監護權不再焦頭爛額! 目錄. 一、監護權是什麼? 監護權定義! 二、共同監護好嗎? 共同監護權的缺點是什麼? 三、如何打贏監護權? 四、跟配偶分居中,但還沒離婚,這樣可以先約定監護權嗎?

  8. 實務上,民眾為辦理在臺離婚登記需要,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大陸放寬准予離婚事由. 中國大陸民法典(2020年公布、2021年施行)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同時,放寬准予離婚事由,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法院都可以准予離婚中國大陸離婚判決後 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