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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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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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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 ...

  2. 有關入學進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選修學分,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至專題研究部分,依本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1)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無訂定辦理專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 (2)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核准登記有案之機構為限。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11號
    •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
    •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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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第九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 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

  6. 主題. 上版日期.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3條修正總說明.對照表 (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 103-01-1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 103-01-10.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 102-12-12. 回上一頁.

  7. 1.加強公務人員進修之方式:除設班訓練外,並應加強辦理專書閱讀、 學術演講、在職進修、論文競賽、專題研究、專業研討會、觀摩暨考察訪問 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