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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 院字臺財第1030066342號函
  2. 公用財產-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機關。.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 ...

  3. 一、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以 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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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級機關無前項宿舍可供首長借用時,得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租賃房舍作為首長宿舍;其每平方公尺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每平方公尺月租金前四分之一高之平均單價為限。 首長宿舍之一次性裝潢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九千元。 第4點. 二級機關提供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級機關提供副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及三級機關、學校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限。 前二項之室內使用面積,指登記主建物面積(以整數計,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不含附屬建物面積。

  6.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

  7.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一、 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制度,並統籌管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首長宿舍之規劃、興建、購置、分配、管理等事項,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局) 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承辦機關 ...

  8. 二、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 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 擬、訂定等事項,以財政 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 署)為執行機關。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 下: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 首長宿舍之各機 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 首長宿舍予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