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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家檢疫時,應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 疫通知書」親自電話詢問移工,不得委由防疫旅館或居家檢疫地點管 理員等第三人辦理上開事宜,並應於每日下午二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

  2. 受理親自送件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服務地址:100413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為提供更為穩定的瀏覽品質與使用體驗,建議更新瀏覽器至以下版本:最新版本Edge、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

  3. 回答:依本部最新修正發布 (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 ),由雇主填妥 後向檢疫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地查核,俟查核通過, 後續由本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

  4. 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以免移民署因註 記系統時間誤 差,延誤通關時間。 本計畫書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應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辦理,如有虛偽或

  5. 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以免內政部移民署因註記系統時 間誤差,延誤通關時間。 十 一 通報事項 雇主或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應提醒移工依「防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辦理,並於每日下

  6.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居家檢疫通知書 辦理,並於每日下 午二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窗口。 本計畫書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應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辦理,如有虛偽或

  7. 勞動部函知「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業經勞動部於109年4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21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