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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嗣後如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 EN 第 8 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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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 沿革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 EN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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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

  3. 重申公司加強控管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 主旨: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情事,應確實遵循公司法、本會相關法令及公司所訂作業規範之規定,並審慎評估相關案件之風險及是否損失股東權益,請 查照轉知。.

  4. 本次共計修正八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為釐清公開發行之銀行業、保險業、票券業、證券期貨業等金融相關事業從事資金貸與或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優先適用該業別法令相關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考量租賃事業係國內 ...

  5.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 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 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6.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7.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8.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