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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有所依循,依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基本設計準則如下: (一)機車停車位(大):長二公尺、寬一公尺。. (二)機車停車位(小):長一點七五公尺 ...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2. 一先行評估建議路段周邊道路交通條件及是否符合相關設置規則 要求,如評估相關條件不足繪設則於答覆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後 結案 ö

  3.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

  4.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5. 4.1.1 設置標準 一、 透水材料鋪面:使用於堤外、公園平面停車場。 二、 瀝青混凝土:用於使用年限較短、臨時性停車場或現址已有較堅硬底層之停車場,較適用於小汽車停車場鋪面,不宜使用於含機車停車場之鋪面。 三、 混凝土:用於使用年限較久、現址底層較軟弱或有大載重需求之停車場,適用於機車、汽車及大客車停車場鋪面。 四、 植草磚:汽車停車位得採用植草磚鋪面,惟不宜使用於行人走道及乘客下車區。 五、 財產使用年限: ( 一) 臨時用停車場:屬土地改良,財產使用年限3年。 ( 二) 一般平面停車場:財產使用年限8年。

  6. 其他人也問了

  7. 機車停放格位的配置除應考慮停車需求與人行道空間是否足夠外,並應避免行人與機車間之衝突。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中提及,在不造成市區道路景觀的破壞,以及不影響行人通行之權益下,有關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包括: 機車停放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機車應直接由設有斜坡或與人行道等高之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位,或由人行道牽行進入停車格位,而不得由人行道上駛入。 機車停放格位以劃設於路旁停車帶為優先考慮。 當路寬不足時,可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機車停車格位。 機車停放格位與人行道間如有高程差,應設置警示帶(如以舖面設置或標線繪設方式隔離),以防止行人誤踏入停車格(詳圖1)。 機車停放格位與車道間如有高程差,其坡度斜率應小於1:3 ,以利機車駛入(詳圖2)。

  8. 機車停放格位的配置除考慮停車需求與人行道空間是否足夠外,並應避免行人與機車間之衝突;未來應考量區域整體交通及停車現況,以設置路外停車場為優先考慮,劃設路側停車格次之,減少設置於人行道設施帶,避免造成人行與車行動線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