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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08月06日勞動一第0920043912號函釋(以下簡稱行政院92年函釋),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92條選任,而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設置及委任,故董事及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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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公司願意承認委任經理人仍勞工」,在委任經理人適用勞基法退休舊制的情形下,即便公司配合於員工退休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取退休金,但勞動機關認為,如果是自始擔任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就不能從專戶動支退休金;只在特殊

  3. 2021年8月20日 · 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是勞退新制自願提繳對象。 提繳時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如係個人欲自願提繳,應於個人提繳欄位填報個人提繳率及提繳日期;如係所屬單位或雇主願意為其另行提繳退休金時,應於雇主提繳欄位填寫提繳率及提繳日期,送勞保局辦理(均應填寫於提繳身分「2」欄位)。 嗣後如欲停止個人自願提繳或雇主提繳時,應填寫「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勾選停止提繳部分並註明最後提繳日期,送勞保局辦理。 另勞工退休金提繳並無年齡限制,只要係屬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即使超過60歲者仍可以提繳退休金。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8-20.

  4. 至於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受委任工作者,若委任經理人依該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得在其自願提繳範圍內,為該委任經理人另行提繳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的範圍內以費用列支,惟

    • 監督委員會設立及變更
    • 按月提撥
    • 足額提撥
    • 結清舊制工作年資
    • 退休
    • 領回專戶賸餘款

    Q:為什麼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為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法律有課予雇主照顧勞工、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

    Q: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稱「每月薪資總額」如何認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所稱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Q: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否於年底一次提撥就好? A: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提撥,倘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

    Q: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如何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數額? A: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事業單位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進行估算,另勞動部為便於事業單位依規定估算所需退休金,以利籌措退休準備金,爰建置試算系統「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Q:與勞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有條件限制嗎?應如何計給結清金? A: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不以成就自請退休條件者為限。 2.結清年資之條件: (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3)雙方協議合意結清。 3.結清年資之計算標準: (1)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計算,舊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

    Q: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有何區別?發動後需要相對人同意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若以權利行使主體區分,則「自請退休」行使權在勞工;而「強制退休」之行使權在雇主。 Q:關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在30日前提出申請? A: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Q:退休金如何不被強制執行? A: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及老年經濟安全,勞動基準法第58條訂定依該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

    Q:若將勞工轉調至關係企業任職,得否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併同移轉至關係企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A:不行,如僅是因為企業經營或業務所需轉調勞工至關係企業任職,而非屬企業併購法所定情事,不得直接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新雇主專戶,若勞工與新舊雇主合意併計關係企業年資計給退休金,因屬私法約定,應由新舊雇主自籌財源給付。 Q:所提繳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什麼時候可以領回? A:事業單位(含歇業)與舊制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或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在職,且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始得檢具申請書、應備文件辦理領回。 Q: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 A:事業單位如已無僱有具舊制年資勞工,及無積欠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時...

  5. 2019年7月15日 · 在更換僱用契約成為委任經理人時,不但先前的勞工年資會歸零,公司將來亦不能從舊制退休基金專戶支付其退休金。 其實,大多數的公司都無意苛待委任經理人;常常是因為忽略,才會臨退休時發現沒有財務的保障。要避免這樣的窘境,公司和高階 ...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動1字第 0920043912號函. 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九二條及第二 八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關於外國公司總經理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疑義.

  7. 有關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提繳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