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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www.ccivs.cyc.edu.tw/~z246/law_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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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

  4. 第十九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每學年 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5.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修足必修科目,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6.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7.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6498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學

  8.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