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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6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6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www.gov.tw/News_Content_2_37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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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8年12月7日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禁制區」一詞用於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 第4點。 至於禁制區的範圍及其詳細內容則規定在 集會遊行法第6條 :「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集會遊行法 EN
    •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申請書(表)
    • 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
    • 其他

    首先,負責人在向主管機關提出集會遊行的申請時,必須附上載明負責人本人或集會遊行的代理人和集會遊行的糾察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職業等)、集會遊行的相關資訊(人數、時間等),以及遊行路線圖等事項的申請書。 就此,為了便利人民申請和主管機關辦理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申請書需要詳細記載的事項設計成表格,民眾(負責人)只需要按表填寫再提供給主管機關審核即可。

    如果需要使(借)用屬於公物性質的公共場所(公園、政府機關等)或道路舉行集會遊行活動時,還必須取得由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核發的使用同意文件(一般又稱為「路權使用許可」),並與申請書(表)一併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例如,申請在臺北市的道路上舉行集會遊行之前,必須先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發的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實務上,除了上述提到的資料之外,民眾在申請集會遊行時也需要配合一些相關程序(包含申請「集會遊行許可」以及「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 例如:主管機關在收受集會遊行申請書時,會一併要求提供負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影)本作為查驗之用;在使用同意文件的申請核發程序中,相關權責機關(構)和單位也往往會另外規定「應於集會前○日前申請」、「一次申請使用最多以○日為上限」或是「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元」等事項。

  3. 集會遊行申請書.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6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 ...

  4. 民眾該如何申請室外集會遊行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申請方式與申請期限: 1、依據「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2、換言之,申請期限與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1) 一般: 在舉行之6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其跨越二個分局轄區時向警察局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 (2) 緊急: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 申請時必備繳驗證件: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2024年7月5日 ·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

  6. 申請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原則需在集會、遊行開始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在例外情況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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