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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3.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 650 號制定公布全文 8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行政院台 87 法字第 14121 號令發布定自 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4. 矯正學校就前項之實施教學效果,應定期檢討,並送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 會作調整之參考。 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參照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課程標準辦理。

  5.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 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 格。

  6. 通則所稱矯正教育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國民小學執行之。

  7. 為使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8.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7917號令發布, 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