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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可否以勞工離職未預告或未辦交接手續而拒發服務證明書? 有關服務證明書部分,原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與證明書,僱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即勞動契約法以正面方式強制課以雇主有發給離職勞工證明書的 ...

    • 服務證明書的內容
    • 不得記錄的資訊
    • 特殊情況下的記錄
    • 次數上之限制

    基本原則: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當僅包含勞工要求的事項。法律強調,雇主不得利用服務證明書記錄對勞工不利的資訊,且不能包含勞工未要求的事項。服務證明書主要功能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驗、職位和待遇等事實,而不是評價勞工的表現。

    雇主不得在服務證明書中記錄可能妨礙勞工就業的資訊,如國籍、信仰、社會身份或參與工會活動的情況等。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具體規定服務證明書的格式,但根據行政解釋和判例,內容應當包括勞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限和工資等資訊。服務證明書的用詞應當客觀中性,既不需對員工進行美化,也應避免批評或捏造不實事項。 雇主不得在證明書上記載勞工未請求之事項,勞工於離職而請求發給有關受僱期間、業務種類、在該事業中之地位及工資之證明書時,雇主應即交付。證明書不得記載勞工未請求之事項、雇主不得以妨礙勞工之就業為目的與第三人約定,就勞工之國籍、信仰、社會身分或在工會活動情形通知或在第一項證明書內記載秘密之記號。在契約終止後,勞工得請求雇主應立即交付一份載明僱用條件、工作類別、職稱和工資,或其他事項的證明書。 證明...

    雖然存在一些爭議,一般認為,如果勞工在服務期間的表現(如考績、獎懲記錄)屬於客觀事實,且勞工請求包含此類資訊,雇主可以慎重考慮記錄這些內容,但必須確保資訊的準確性,避免主觀評價或批評。 另參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示:「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則被告應發給記載有關原告於被告處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併予敘明。」 按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服務期間工作情形及各種表現的證明文件,如勞工在服務期間有不良記錄,自應據實記載,使其新雇主於僱用前知所...

    末者,勞工如因工作需要而多次向雇主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雇主可否因已發給而拒絕再發給?勞基法第十九條並未限制勞工僅可請求發給一次服務證明書,如有次數上之限制,勢將難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及生存權,因此,勞工如確實有其需要而多次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以曾經給過為由而拒絕再發給。 總之,服務證明書是勞工在離職時重要的個人資料之一,對於勞工未來的就業有著重要的幫助,因此雇主在發給服務證明書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中立性。

  2. 2021年11月20日 ·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1]。 」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 [2]。 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3]:「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 [4] 、第13條但書 [5] 、第14條 [6] 及第20條 [7] 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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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3月11日 ·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1]。 」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 [2]。 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3]:「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 [4]、第13條但書 [5]、第14條 [6]及第20條 [7]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5. 2014年9月10日 · 離職證明書最常使用的法律用途為,其一、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以提出「離職證明書」佐證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例如為:關廠、遷廠、歇業、解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1條但書、第20條)。 其二、則是佐證「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向雇主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證據。 勞工保險局也於網頁上公布了離職證明書之範本,勞工得下載使用,參考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Q2:雇主有沒有發給離職證明書之義務呢? 如果我還在任職,因貸款、進修、出國簽證之需要,可否申請雇主核發服務證明書呢?

  6. 2021年11月5日 · 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時,勞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可以採取的方式有:檢舉調解及訴訟。 勞資雙方可以進行的「調解」則有分三種:行政調解、鄉鎮市調解、勞動調解。

  7. 就勞基法而言,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即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不論是勞工自請離職、自請退休、被迫辭職或遭雇主預告解僱、不經預告解僱、強制退休而離職,得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諸如勞工離職未預告或未辦交接,而拒絕發給,且該條係單方面課以雇主給付服務證明書義務,此項法定義務雇主所應負之附隨義務,其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核心價值,並為強制性規定。 茲有疑義者為離職證明書應記載事項之範圍為何,勞基法第十九條暨其施行細則未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