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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

      •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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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3年6月12日 ·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4.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政策的 ...

    • 概觀
    • 基本介紹
    • 簡介
    • 構成
    • 預算
    • 納稅
    • 相關區別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中文名:廣告費

    •簡介:Logo贈送給客戶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構成:廣告費用由兩部分組成

    •直接費用:廣告製作費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製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廣告的支出,不屬於廣告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以宣傳本企業的資產、勞務、服務為目的;以畫冊、光碟、適當的實物為載體;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以業務宣傳名義向客戶或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的支出,不屬於業務宣傳費。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往,在禮品上印上公司的Logo贈送給客戶可作為業務宣傳費,需交個人所得稅,但在增值稅上不用視同銷售。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新辦法慢慢將這個路子堵住。

    直接費用

    如:廣告製作費,媒介發布費等; 基本構成: 1、廣告調查費用; 2、廣告設計製作費; 3、廣告媒介發布費用; 4、廣告活動的機動費用。

    間接費用

    包括廣告人員工資、辦公費、管理費、代理費等等。

    意義

    企業之所以要對廣告費用進行預算,其意義表現在: 1、有利於廣告行為的科學化; 2、是控制廣告活動的重要手段; 3、為廣告效果的評價提供了經濟指標; 4、有利於增強廣告活動的責任感。

    方法

    廣告費用預算的編制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經常被運用的較為簡便的編制方法有: 1、目標達成法 這種方法是根據企業的市場戰略和銷售目標,具體確立廣告的目標,再根據廣告目標要求所需要採取的廣告戰略,制定出廣告計畫,再進行廣告預算。這一方法比較科學,尤其對新上市產品發動強力推銷是很有益處的,可以靈活地適應市場行銷的變化。廣告階段不同,廣告攻勢強弱不同,費用可自由調整。目標達成法是以廣告計畫來決定廣告預算。廣告目標明確也有利於檢查廣告效果,其公式為: 廣告費=目標人數×平均每人每次廣告到達費用×廣告次數 2、銷售額百分比法 這種匡算方法是以一定期限內的銷售額的一定比率計算出廣告費總額。由於執行標準不一,又可細分為計畫銷售額百分比法、上年銷售額百分比法和兩者的綜合折中——平均折中銷售額百分比法,以及計畫銷售增加額百分比法四種。 銷售額百分比計算法簡單方便,但過於呆板,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比如銷售額增加了,可以適當減少廣告費;銷售量少了,也可以增加廣告費,加強廣告宣傳。 3、銷售單位法 這是以每件產品的廣告費攤分來計算廣告預算方法。按計畫銷售數為基數計算,方法簡便,特別適合於薄利多銷商品。運用這一方法,可掌握各種商品的廣告費開支及其變化規律。同時,可方便地掌握廣告效果。 公式: 廣告預算=(上年廣告費/上年產品銷售件數)×本年產品計畫銷售件數。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對於化妝品製造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定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定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菸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

    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台、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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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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