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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 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 前項防水閘門之高度直轄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之二. 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建築物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最低層下部空間之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

  2. 前項建築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積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公尺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基地深度減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3. 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地區,係指基地臨接建築線之長度;其在商業區之角地應以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線之長度為該基地之寬度所稱深度係指自基地臨接建築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之垂直距離基地深度不同者,以其平均深度為深度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 基地臨接 條道路(W1、W2... 以此類推) ,臨接W1 圖說道路之建築線寬度為 m≧4.8m ;臨接W2道路之建築線寬度為 m≧4.8m。 (任一臨接道路之建築線寬度符合規定即可) 得小於四.八公尺。 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按我國現行日照規定主要係以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高層建築物(住宅區建築超過二 十公尺,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超過三十五公尺者)在冬至日之日照陰影不得影響 鄰近建築基地有四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並經本部65.6.24.臺內營字第六九一五三0號 函釋在案。 此一管制僅限於高層建築物,至一般建築物之日照條件則無明確限制,顯 有未盡公平合理。 又衡諸位處高緯度之日本,其東京都已將日照規定由原來四小時修 訂為二小時,又住宅公園改採一小時,是我現有日照規定之不宜適行臺灣地區,殆甚 明顯。

  6. 2018年10月8日 · 惟為促進土地合併整體利用其臨接道路長度應不得合併計算且基地之最小寬度應不得小於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之最小寬度至申請超高之建築物有關日照影響範圍之核計仍應依本部68.07.16.台內營字第22133號函規定辦理

  7. 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二 ...

  8. 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之計算應以連續平行四邊形方式為之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之建築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 但調. 整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前項應留設騎樓地區及依法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深度減騎樓地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經補足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建築。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