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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代位求償在第29條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當因為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行為發生的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還是會理賠,保障可憐的被害人,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
2021年7月30日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4] 的情況,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但在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被害人),需要承受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的權益與義務 [5] 。 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簽訂和解書拿和解金,約定拋棄和解金以外的請求權等,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因為承受請求權人和解、拋棄等和解契約所約定的義務,沒有辦法在理賠後向被保險人求償 [6] 。 (三)車禍和解要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嗎?
1.強制車險之被保險人在那些情形下,保險公司將於依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後再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 展開. 2.肇事汽車未投強制車險,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之後,得向何人求償? 展開.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列為求償事項中,其所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規定有那些? 展開. 4.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可否向該第三人求償? 展開. 回上頁. 重要訊息 News. 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微型電動二輪車懶人包. 微型電動二輪車Q&A. 微型電動二輪車費率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第 6 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2019年10月22日 · 」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修車費用後,可以再向肇事者代位求償。 例如車主修車費用為50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肇事者(如有過失)求償,不過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多少,就可以跟肇事車主求償多少呢? 代位求償金額,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害額為限.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為限 。 依上開判例意旨,保險公司可以向肇事車主代位求償的範圍,以損害額為上限。 所以保險公司實際可以代位求償金額,仍須加計折舊、過失相抵等應扣除之金額。
2022年4月28日 · 在強制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29 的情況,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但在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
2021年11月26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所以要求車輛所有人都需要投保,目的是要保障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 [1] ,不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的地方在於理賠對象是「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的傷亡 [2] ,如果是被保險人(也就是案例中的駕駛)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受傷,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內。 此部分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要移轉給保險公司的風險為「責任風險」 [3] ,也就是被保險人保的是,「把要對別人負的賠償責任轉給保險公司」,而非被保險人自身的損失。 因此,只有「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或是他們的遺屬(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夠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4] 。 (二)什麼時候才會例外賠給被保險人(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