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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司法功能如何發揮?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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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一面可向當事人收受費用,為維持自己及事務所的開銷,甚且需要爭取案源,節約成本,增加收入,以資挹注;另一面基於律師倫理,又應深刻認知律師執行職務,非商業行為,不得以追求利潤為惟一目的。 既不得以挑唆訴訟,亦不得以誇大不實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雇業務人員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招攬業務(以上參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 近年來,我國政經社會產生結構性改變。 行見國家趨於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開放之同時,人民對律師的倚賴愈深,對律師的專業素養與道德情操等期待,亦日益殷切。 雖有不少優秀律師術德兼修,熱心公益,於上述種種倫理衡突,且能保持適度的平衡,而備受肯定與尊敬。 惟不容諱言,社會上對一般律師各方面的表現,仍多批評。 包括: 一、 憲法意識尚嫌薄弱。

    • 問:請問此次律師法修法草案的主要精神和重要議題是什麼?
    • 問:目前修法的方向如何落實律師的定位與理想?
    • 問:如何強化全聯會的功能?
    • 問:目前律師法修法草案大幅強調全聯會的功能,但是全聯會的資源又嚴重不足,是否有矛盾之處?
    • 問:台灣律師公會的組織架構為何分散、零碎化,不像日、韓有一個整合的架構?
    • 問:在台灣,律師界重視人權、重視民主參與的傳統如何形成?
    • 問:您對這次律師法修法有何期待與建議?
    • 問:律師該如何自我期許,其他國家是否有值得借鏡的地方?
    • 問:您認為還要強化哪方面的改革?
    • 問:您認為在律師自律方面還有哪些可以加強?

    律師法最近一次大幅度的修正,是在1992年,到現在已經17年了。當時最重要的一項條文,是納進了律師的使命,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另外,當然也要求律師應遵守倫理規範,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在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有關律師的使命與職責的大前提之下,開展當時的律師法的規範。但是,早在當時,就已經在爭論全聯會的組織架構的問題,也就是代表律師界龍頭地位的全聯會的組織架構,在當時就有相當程度的爭議。一直到今天都沒有辦法在律師界獲得共識,得到突破性的改革,延宕到今天。也因此,造成今日全聯會的資源貧瘠。 因為全聯會在體質上的孱弱,長期以來,只有靠台北律師公會在某種程度上兼顧為律師界發聲的角色與任務。當然,最近10年來,全聯會也有一定程度的發聲,但這是在沒有資源的情況下,透過與地方公會...

    律師制度的發展是市民社會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讓人民能夠接近公平與正義,也能監督有權力者,防止其濫權;也能透過個案解決法律紛爭,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律師的職業是很有存在價值的行業,要落實這些目標,首要是律師獨立性的要求。要達到此一目標,除了保障律師擁有行使業務的獨立空間之外,公會的有效協助也很重要,讓個別律師有力量抗衡政府對人民的迫害或濫權,這一重要的機制也牽涉公會的獨立性。 聯合國在1990年於古巴哈瓦那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講得很清楚:「鑒於充份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無論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讓人民接近律師,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很重要的基礎,要達成這個目的,一個獨立的律師制度、獨立的...

    律師自律的精神在於,強調律師倫理的高標準勝過刑罰,透過高標準的自律來抵抗政府的外部干涉。高標準的倫理要求的一個要件是,對於倫理規範的解釋權在於律師公會,公會的解釋要讓人信服。這必須做到強化公會的組織架構、公會的自律以及公會的研究能力。另外,這不全然是司法不能介入審查的,做完一個自律動作之後,接下來讓受懲戒的人能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先自治自律,若有任何不滿,再由司法進入做審查。倘若全聯會資源夠多,能夠處理所有這些事務的話,會員就會產生警惕。首要就在解釋要能具體明確,隨時能夠因應會員的需求,做出適當的解釋。

    日本的律師公會組織日辯聯一年的預算是我們的好幾十倍,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一年只有1000多萬元,日辯聯大概有新台幣數億元的規模,這樣當然就有足夠的專職人員,才有辦法達到我們想像中全聯會應有的功能。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當然是不足以達到。這就要提高全聯會的預算規模。若是能在全聯會現有的6000名執業會員的規模下,參照其他先進國家的會員平均負擔,以不高於別人負擔的為原則,將會費在全聯會和其他地方公會之間做一重新合理分配,我想全聯會的預算可以往上拉高好幾倍。 問題在於各地方公會願不願意釋出它的資源,這是現在大家沒辦法達到共識的地方。以地方公會擁有1000名會員的情況來說,可能在地會員只有幾十名,其他都是兼區會員,地方公會要服務在地會員、或負擔在職訓練的功能其實很單薄,但是收取的資源卻很多。如果能改採...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也經過了很大幅度的改革,而且是在盟軍占領下,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韓國基本上是學日本的。台灣之所以無法進行有效改革,可以分為歷史因素與內部因素兩方面來看。 歷史因素是,早期全聯會是代表「全中國」的律師公會,所以,在很長的時間內是不容改選的。沒有公會民主化、自律自治的概念,它長期由一個單獨的秘書長把持,沒有任何運作,也沒有任何發言地位。到了解嚴之後,才開始有理事長制,好不容易才開始能夠提升地位。 這時,內部因素就出來了。在1992年全面推動修正律師公會組織架構時,律師內部沒辦法取得共識。而外部社會對這件事也沒有太多關注,大家都在關注司法改革、關注檢察官和法官制度的改革,對於律師制度改革,外界沒有太多督促。於是,真正關注這個議題的只有律師,但律師沒辦法取得共識,一直吵到現在。

    大環境的改變,解除黨禁、解除戒嚴,給律師的自主化和社會參與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開始,由台北公會為首,律師參與了整個社會改革運動。當時台北公會的所有理監事席位都由文聯團拿下。 文聯團只是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一個鬆散組織,但是它帶動了一種文化風氣,它要求公會不只是服務會員而已,還必須「對內要做事,對外要有聲音」。這就是一個基本態度。 「對外要有聲音」這個要求,從律師之間的交流、溝通建立共識,最後慢慢開枝散葉,從現在來看,產生了很深遠的影響。有些律師投入了婦權運動,有些投入環保議題、人權議題等等。台北公會又很願意跟一些社運團體結合,別人只要邀請,台北公會都很願意配合參與,所以它也舉辦了很多活動。當然,前提條件是解除戒嚴、台灣民主化,大家不怕被鎮壓了。這些發展大多是從弱勢面來發聲,是來自左傾的聲音...

    我認為,除非能夠改採「單一公會登記,全國執業」的辦法,才能有真正的改變。這是唯一公平的辦法,倘若我參與修法討論的話,一定堅持這點,沒什麼好妥協的。我認為,其他枝枝節節的修改,意義都不大。 目前兼區會員制度採行的只有桃園公會,會員每月只有少新台幣100元而已,入會費少一萬元,但我覺得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成為兼區會員之後,還是要加入地方公會,還是要繳會費,還是由當地公會統籌運用。正因為這樣,很多地方公會財力龐大,但全聯會相對非常弱勢,每年從會員那兒收到的錢非常少。 所以重點不在於是否造成會員在執業上的不方便,會員繳錢給誰都沒問題,重點在於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全聯會。到目前為止,整個律師界在社會的形象與地位,還有對促進法治的精神,大部分都是靠台北律師公會在推動,全聯會就是缺乏人力、物力,只能靠少數熱...

    前一陣子,台北公會特別請了韓國和日本的律師公會來台灣,專門談這個問題,讓我們感觸更深。他們也都是在一個地方登記,就能夠全國執業,沒有哪個國家是像我們的公會組織如此零碎而分散,韓國和日本都比我們大很多。 特別讓我們感觸的是韓國律師公會所展現出來的胸襟和魄力。韓國律師公會設定的目標,是要讓他們的律師全面國際化,因此特別加強律師的語言能力,以便和國際接軌。我覺得,這從提升韓國國力以及提升韓國律師地位二方面來看,都是相當有魄力的動作。最主要的是,他們展現的胸襟和企圖心。反觀我們的思維方式,就是如何阻止外國律師來台灣執業,設限,把大門封起來。反觀別人的想法就是如何把自己的能力水準提升,到國際上去競爭。 我曾在司改十年研討會寫過一篇《從德國經驗看司改10年》,其中提到德國的律師節大會,他們關心的角度是,...

    律師的自治和自律當然要加強,甚至律師公會對於入會會員有沒有審查權?過去有一些法官幹不好,大家認為最好的出路,就是出了事退下來去當律師。這種心態是把法界的垃圾推到律師界,這反映法界一個習以為常的觀念,就是心目中的垃圾是由律師去當的,律師是賺錢的地方。我認為律師界應該要有審查權,阻擋不好的人進來。 另外,律師懲戒現在是由高等法院的律師懲戒委員會來做,組成方式是由律師加學者和法官。我認為,應該仿照德國的方式,全部交給律師處理,讓律師自己來愛惜自己的羽毛。現在官方還是不放心,不過這也要看律師自己爭不爭氣。我們常擔心官官相護,他們也會擔心律師自己坦護。他們不太信任民間會有一股很正直的力量,他們心目中的律師形象就是在交際應酬、鑽營、想辦法賺錢,不相信公民社會之中會有一股更強大要求正義的力量。其實,以我在...

    人力、物力要集中到全聯會才能發揮功能。譬如,民間司改會以前做過律師倫理規範範例,全聯會可以將國外相關的書籍引進翻譯介紹,現在顧立雄理事長的領導之下,正在進行倫理規範的整體修改。但我認為,我們在理論的層次上探討還不深入,直接去改法條,其實能夠修改的幅度不會很大。 重點是要在很多案例的討論當中,累積很多的經驗和智慧,這部分首先要對律師的定位,做很多法社會學的探討。這是目前整個法律學界最為缺乏的,也是對社會學分析的引入。大家只談法條,對於法條背後的社會背景與社會影響沒有深入研究。 問:回顧台灣律師歷史的發展和演變,是否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答:日據時代對於律師的統治,跟德國納粹與現在中國對於律師的統治是一樣的,把律師當作統治的工具,像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時,律師要宣誓效忠希特勒。日據時代律師是要宣誓效...

  2. 2019年12月13日 · 為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及配合司法實務發展所需,律師懲戒制度應更嚴格規範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另全國律師聯合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申覆案件,並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以增加其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問:如何強化全聯會的功能? 答:律師自律的精神在於,強調律師倫理的高標準勝 過刑罰,透過高標準的自律來抵抗政府的外部干涉。 高標準的倫理要求的一個要件是,對於倫理規範的解 釋權在於律師公會,公會的解釋要讓人信服。

  5. 正法官分別主講「合作式父母-兼論如何協助離婚夫妻 擬定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及「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計有法官、同仁、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及轄區

  6. 2002年8月15日 · 透過律師職業團體(如律師公會)將理想而普及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化,則是必要的途徑;此中需要立法規範,也需要相關配套措施(如設置平民法律扶助基金)的支持,因此已是司法改革裡一項重要的工作。

  7. 2023年11月17日 · 112年12月15日 (週五)「律師如何在民事訴訟程序發揮協同探尋法之功能的角色-從法官心證形成的角度淺談律師書狀撰寫的建議」演講. 2023.11.17. 一、說明:.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將法律專業知識、法律思維能力及論證 ...

  1. 律師司法功能如何發揮?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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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法律系也能報考司法特考,另有調查局、國安局可選,檢察事務官月薪95,765元。 從入門課、階段式習、申論批改、題庫班到總複習,全方位完整課程規劃,豐沛你的上榜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