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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隨時取得查知 ...

  2. 我國現行之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都有某些相關條文可資運用,來處理工作場所性...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3. 在我國現行之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勞工法等都有某些相關條文可資運用,來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爭議,如民法第十八條有關 人格權 之保護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雇主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有關一般 侵權行為 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有關雇主之

  4. 2024年4月26日 · 本會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 10 條 本會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 ...

  5. 2024年1月30日 ·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隨時取得查知 ...

  6.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7.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8. 一、為提供法務部與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員工、勞務承攬派駐勞工 、求職者免於性騷擾工作與服務環境,及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 之發生,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9. 本公司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 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 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 十 條 本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 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 ...

  10. 十一、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本院院長、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 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及送請性騷擾申評會當月輪值小組委員三人, 於三個工作日內分別以書面審查方式就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 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