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501 誰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 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

  2. 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納稅人指的是實際承擔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情況下,稅收是直接向納稅人收取的,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簡化徵收過程,稅收不直接向納稅人收取,而是由涉稅行為的相關方代扣之後代為申報繳納,那個稅收實際上不是關聯方承擔的,但是由他繳納,這個關聯方就是扣繳義務人常見的扣繳義務人有:單位員工發工資的個稅由單位代扣代繳,委託加工由受託人代扣代繳消費稅,還有與非居民企業發生業務,一般也有另一方代扣代繳等。 代扣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 確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有利於加強稅收的源泉控制,簡化徵稅手續,減少稅款流失。 代扣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兩類:

  3.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

  4. www.ntbca.gov.tw › download › e7327399f9b04f318079ff3975b8ba13各類所得扣繳簡介

    2019年12月19日 · 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人非扣繳義務人. 凡個人從事畜牧、水產養殖等生產,應僅對其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不再視為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登記,亦不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 扣繳義務人是誰? 是 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 義務扣繳 所得稅、依規定填報 扣繳 憑單的 人 。 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 扣繳義務人 。

  6. 壹、所得稅扣繳制度概述. 一、扣繳的意義.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含定額免稅部分、租稅協定減免)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須辦理扣繳。】 3. 二、扣繳制度程序. 扣: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辦法,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以淨額給付所得人。 繳:以扣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填:開立扣( 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轉讓憑單、信託憑單。 報: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連同各類憑單向所轄之國稅局彙總申報。 送:將憑單交給所得人( 符合免填發作業者除外)。 4.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扣繳單位扣繳單位. 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 §2、§3、§8.

  7. 扣繳申報實務.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定義: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的人。 事業負責人 (所§ 89)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 (所§ 98之1) 給付人. 信託受託人 (所§ 89之1)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 現行所得稅法第8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8.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 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

  9. www.ntbca.gov.tw › download › be919ae33550418cb0cf1032fb97df30扣繳法令 規定及實務說明

    2021年12月20日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 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

  10.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