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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就業安全. 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退準備金. 辦理事業單位結清年資及無適用舊制勞工領回或免設勞工退休準備金. 瀏覽人數:84028. A- A+. 事業單位欲辦理結清舊制勞工年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 監督委員會設立及變更
    • 按月提撥
    • 足額提撥
    • 結清舊制工作年資
    • 退休
    • 領回專戶賸餘款

    Q:為什麼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為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法律有課予雇主照顧勞工、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

    Q: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稱「每月薪資總額」如何認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所稱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Q: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否於年底一次提撥就好? A: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提撥,倘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

    Q: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如何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數額? A: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事業單位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進行估算,另勞動部為便於事業單位依規定估算所需退休金,以利籌措退休準備金,爰建置試算系統「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Q:與勞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有條件限制嗎?應如何計給結清金? A: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不以成就自請退休條件者為限。 2.結清年資之條件: (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3)雙方協議合意結清。 3.結清年資之計算標準: (1)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計算,舊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

    Q: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有何區別?發動後需要相對人同意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若以權利行使主體區分,則「自請退休」行使權在勞工;而「強制退休」之行使權在雇主。 Q:關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在30日前提出申請? A: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Q:退休金如何不被強制執行? A: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及老年經濟安全,勞動基準法第58條訂定依該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

    Q:若將勞工轉調至關係企業任職,得否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併同移轉至關係企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A:不行,如僅是因為企業經營或業務所需轉調勞工至關係企業任職,而非屬企業併購法所定情事,不得直接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新雇主專戶,若勞工與新舊雇主合意併計關係企業年資計給退休金,因屬私法約定,應由新舊雇主自籌財源給付。 Q:所提繳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什麼時候可以領回? A:事業單位(含歇業)與舊制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或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在職,且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始得檢具申請書、應備文件辦理領回。 Q: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 A:事業單位如已無僱有具舊制年資勞工,及無積欠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時...

  2. 首頁. 就業安全. 勞工退休準備金. 退休金. 辦理勞工退休金給付. 瀏覽人數:33105. A- A+. 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金給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同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55歲。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 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3. 檔案名稱:新北市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申請表1117 檔案大小:91 KB MD5:ca169f4b537f5c4e994e68a103d4ce7c

  4. 首頁. 勞資關係. 勞資會議. 瀏覽人數:206098. A- A+. 如何報送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為何要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成立流程. 勞資會議召開流程. 常見問答 (Q&A)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3. 勞資會議成立流程. (1)選舉日期於選舉前10日公告。 下載《選舉公告範例》(.odt,17 KB) 下載《選舉公告範例》(.doc,20 KB) (2)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各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3)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4)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或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辦理選舉。

  5. 首頁. 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 瀏覽人數:203552. A- A+. 勞動基準法是勞動者權益最低標準為避免雇主因不諳法令而違法或勞工因不瞭解法令而忽略自身權益茲將勞動基準法常見之爭議問題分為工資加班費等12個主題可參考以下檔案1.下載勞基法Q&A》-工資(.pdf521 KB) 2.下載勞基法Q&A》-加班費補休(.pdf172 KB) 3.下載《勞基法Q&A》-工作時間、延長工時(.pdf,384 KB) 4.下載《勞基法Q&A》-天然災害、颱風(.pdf,295 KB) 5.下載《勞基法Q&A》-特別休假(.pdf,412 KB) 6.下載《勞基法Q&A》-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pdf,446 KB)

  6. 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以下規定限制: 第3條:勞資代表須同數. 第5條:勞方須選舉產生. 第6條: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第7條: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第8條: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第9條:10天前選舉公告. 第10條:任期為4年. 第11條:要送備查. 第19條: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因此,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上開相關規定的規範。 提請注意,當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人數增加到4人(含)以上時,就必須按上開規定的規範,由全體勞工以選舉方式產生勞方代表,並於勞資代表選派完成後於15日內報勞工局備查,原本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時期所組成的勞資會議自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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