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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 ...

  2.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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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 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6.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 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第 九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 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7.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2. 廣告物安全證明書 ( 由廣告物製作廠商出具 )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 若為自用地或自用建物,則無須檢

  8.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第六條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第七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