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 12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4. 內政部113.6.3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5. 如果你對招牌廣告物有疑問,或者想了解符不符合規定廣告物樹立辦法,可以撥打市府1999專線,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再轉接到8388,這是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的聯絡電話。 你也可以通過市政信箱提交問題或檢舉招牌違規事項,或者用書面形式提出檢舉。 這些方式都能幫助你解決廣告相關的問題。 廣告招牌法規怎麼申請. 廣告招牌申請步驟: 準備申請材料 :首先,您需要準備好建築圖說和其他必要的申請文件。 這些文件包括廣告招牌的設計圖、設置地點的詳細資料等。 準備好後,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廣告物設置許可」申請。 這一步驟是確保您的廣告招牌設計和位置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6. 2019年6月14日 · 如果與您居住於同一棟公寓大廈的鄰居們,想要在您的樓層設置招牌廣告可以先查閱您所在的公寓大廈有無相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決議,如有則必須受到過去的規範限制;如果沒有,仍然需要取得您的同意,才可以設置招牌廣告於您所住的樓層的外

  7.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

  8.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 塔) 、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 三 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 四 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