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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

      • 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 目的是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 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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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養的要件,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實質要件: 1、須有收養的合意: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

  3. 在台灣,一年有近5千個孩子因家庭變故、父母疾病或犯罪等狀況失去原生家庭照護。. 能提供近似親職功能寄養家庭,可讓孩子不因環境變動而被剝奪愛感受,有一個暫時家;殘酷現實,這些孩子原生家庭功能多半難以回復,往往在寄養結案後 ...

    • 收養
    • 收養兒童、少年的強制媒合制度
    • 成年收養
    • 應準備的文件
    • 注意事項
    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目的是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我國的收養制度,是為了幫失依兒童找到合適的父母,而不是讓父母挑一個小孩來養。小孩不是商品,不能任人挑挑揀揀。所以一定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並接受其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才能進行後續的收養程序,未經媒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要求補正。
    除非有下列情形,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1)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如張三與李四結婚,張三收養李四之前所生的小孩)。 (2)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即不可以收養同輩或長輩)。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聲請狀(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成年人、收養他方子女)。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要有收養的合意。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而他方僅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該共同收養。但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可以不共同收養。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該得到他父母的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不在此限。
  4. 成年收養制度可以讓無血緣、親屬關係的雙方,因長年互相扶持、共同生活,而形成深厚的情感連結,已有如同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即可以透過法律上的認可程序,讓事實上的關係,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可以享有與婚生子女等同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經由法律所承認的親屬關係,其身分與地位幾乎可以等同於自然血親,所以,養父母與子女間須互負扶養義務,且彼此擁有繼承權,但因為收養對收養家庭、本生家庭間身分關係的影響甚鉅,所以認可收養是必須透過法院介入的行為,確保雙方家庭皆合意、也知悉收養後的法律關係、並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動機,以維護本生家庭與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5. 2021年11月26日 · 收養制度是為了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使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在法律上成為親子而產生的制度。 但收養成立的前提需要相關人同意、符合年齡差距及倫理和其他特殊考量,並在申請時備妥收養聲請書、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收養 ...

  6. 2024年5月8日 · 收養外國兒童或收養人本身是外國人時,要提出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家的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通常外國人要收養台灣小孩,需要先在自己國家找到有跟該國合作的台灣收養機構,才能協助安排、媒合及審核。

  7.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指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收養管道: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開始,除近親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由其協助媒合。 收養類型: 一、 國內收養: 近親收養(亦稱親戚收養): 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收養。 繼親收養(亦稱他方收養): 指收養人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無血緣關係收養: 扣除上述兩種收養類型,其餘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 二、 跨國境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