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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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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之領銜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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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4.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之領銜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5.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8月18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 11月 15日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 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經費來

  6. 2016年11月30日 · 第 11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 、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7.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非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者,並應載明其住址或 地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與其代表人姓名及 地址。

  8.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總統選舉112年9月12日;立委 選舉112年11月7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 113年1月3日前所為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