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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3 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第 4 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2.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 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

  3.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總說明.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爰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

  4. 2020年6月28日 · 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一、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 ...

  5.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 (三)字第1100121373A號函. 法規體系:.

  6.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 ...

  7.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6.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00121373A號函檢送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第2條、第5條修正 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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