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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公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教職員) 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二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三 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 市)立學校為縣 ( 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四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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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三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省(巿)立學校為教育廳(局),縣巿立學校為縣巿政府。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 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適用之。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