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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昇降設備相關文件下載. 發布單位:環境維護科. 各類表單及文件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 上版日期:103-04-15. 下版日期:188-12-31. 相關檔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請流程.pdf. pdf.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逾期未申報標準處理流程圖.pdf. pdf. 公告本園轄區6層以上集合住宅自111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申報pdf. pdf. 公告: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及「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pdf. pdf. 公告: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複查不合格樣張pdf. pdf. 公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場所樣張.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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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製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