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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www.moj.gov.tw/2204/2205/2472/1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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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 光緒 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 大理寺 改為 大理院,為中國當時的 最高終審機關,同時另置 總檢察廳 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 國民政府 於 廣東省 成立,設 大理院,並成立 大理院總檢察廳。. 1928年10月25日, 國民政府 奠都 南京 後公佈 ...

  3. 最高法院,簡稱 最高院 、 最高,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 終審機關 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 司法院。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歷史沿革. [編輯] 清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翌年正式定 大理院 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

  4. 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後,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原司法行政部的最高法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原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

  5. 最高檢察署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成立揭牌儀式,由法務部蔡清祥部長、中選會李進勇主委、邢檢察總長、臺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警政署黃明昭署長、調查局王俊力局長、廉政署莊榮松署長、移民署鐘景琨署長共同揭牌

    •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6. 最高檢察署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第三審檢察事務。 依照「法院組織法」及「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之規定,其組織及職掌如下: 組 織

    •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7.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 ...

  8.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的刑事裁判會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 目前,只有被告在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在轄區看守所羈押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判決主文發指揮書執行,其餘案件多半發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