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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

  3.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4. 一、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罰情形: 1、如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於設立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後,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每月應提撥之金額

  5. 2024年2月16日 ·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6.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3 條第1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Q4:申請手續為何? A:1. 親洽或上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s://dep-labor.hccg.gov.tw /便民服務/ 檔案下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動支、領回、合併、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申請書. 2. 填表完成送勞工處即可。 ( 新竹市國華街69 號5 樓) Q5:何時可暫停提撥? A: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亦即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可向勞工處申請暫停提撥

  7.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罰鍰規定。

  8. 本局於103年度已針對本市「待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之事業單位進行全面清查輔導, 渠等事業單位於設立專戶後,立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 條第1項規定,為「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 休金制度(舊制)」及「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且保留舊. 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