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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2日 · 林益世 (1968年8月19日 —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 , 高雄市 茄萣區 人,為高雄地方派系 紅派 大老 林仙保 庶子。 原為 中國國民黨 籍,年僅二十九歲就進入 國會 ,曾連任四屆 立法委員 ,並一路獲 國民黨主席 馬英九 長期提拔、扶搖直上, 台灣媒體 稱其為「馬系大將」,歷任 國民黨青年團 總團長、國民黨政策委員會 執行長 (俗稱黨團總召)等多項重要黨職 [2] ,年僅三十八歲當上 國民黨副主席 [3] ,曾參加2006年 反貪腐運動 遊行。 2012年1月 競選立法委員連任 失敗後,於同年2月6日接任 行政院秘書長 ,至7月2日前並為 行政院 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 。

  2. 林益世 (1968年8月19日 —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 , 高雄市 茄萣區 人,為高雄地方派系 紅派 大老 林仙保 庶子。 原為 中國國民黨 籍,年僅二十九歲就進入 國會 ,曾連任四屆 立法委員 ,並一路獲 國民黨主席 馬英九 長期提拔、扶搖直上, 台灣媒體 稱其為「馬系大將」,歷任 國民黨青年團 總團長、國民黨政策委員會 執行長 (俗稱黨團總召)等多項重要黨職 [2] ,年僅三十八歲當上 國民黨副主席 [3] ,曾參加2006年 反貪腐運動 遊行。 2012年1月 競選立法委員連任 失敗後,於同年2月6日接任 行政院秘書長 ,至7月2日前並為 行政院 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 。

  3. 2024年3月1日 · 最高檢察署特檢組已裁撤起訴指控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 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4. 2020年4月16日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罪等罪遭合併判刑13年半其中林被控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的部份已發回高院更一審林的財產產來源不明罪前年被判刑2年定讞日前已獲得假釋。 高等法院昨審理林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檢指控林有逃亡之虞,應繼續羈押,林則稱要照顧70多歲母親,絕不會逃亡,請求讓他以限制住居等處分代替羈押,高院今裁定林無羈押必要,除維持林每週一次向高雄轄區派出所報告、及原審5千萬元保釋金外,再增加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得抗告。 由於高院另亦裁定林益世假釋必須付保護管束,預料最快今下午林益世即可自桃園八德外役監獲假釋出獄。

    • 纏訟12年各審法院見解不同,是否構成貪污罪成關鍵爭點
    • 刑事大法庭邀學者辯論
    • 大法庭裁定構成貪污罪,將影響其他案件判決
    • 延伸閱讀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判決結果出爐後引發爭議,除了社會輿論批評,許多司法官也提出不同意見。 後來2016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時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另外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12月時邀請林志潔、許恒達、謝煜偉及洪兆承等4名法律學者擔任鑑定人,到庭提供法律意見。當天檢辯雙方以及4位學者共同討論兩個法律見解上的主要爭點: 1. 法律爭點1: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屬民代「職務上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來作為認定標準? 當時僅林志潔教授主張應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若將民意代表的職權嚴格限縮於行政一體的上下指揮監督關係,可能導致「法定職權說」中,為人詬病的階級處罰失衡,涉及收賄的基層公務員反而遭到重罰。 不過許恆達、謝煜偉、洪兆承教授,當天則主張應採「法定職務說」,許恆達認為,職務上行為應以「事務領域」為中心,應與「職」或「務」有關,而非「職位」,民代的公、私領域活動應明確劃分,須...

    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則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另外,大法庭也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大法庭今天裁定出爐後,最高法院接下來將依大法庭的見解進行判決,依裁定見解來看,林益世可能會被依貪汙罪重判;另外日前也捲入SOGO收賄案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等人也快能受到此次裁定見解的影響。 1. 立委涉賄案偵結:北檢起訴12人包括4現任立委,請法院「從重量刑」 2. SOGO案未拿錢被判7年4月,前立委徐永明首公開說明:從未講過「錢呢?」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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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1年6月9日 · 前行政院祕書長 林益世...

  7. 2022年12月16日 · 最高檢察署特檢組已裁撤起訴指控林益世擔任立委的2010年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纑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獅子大開口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雖然林益世均否認犯罪,台北地院不採信,但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 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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