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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2. 本細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屋齡,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 ...

  3. 路徑: 巷弄停車問題. 本案例是針對巷弄停車問題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在停車位一位難求的都市裡,常常找不到停放車位的地方,且又為了生活的方便,大部分民眾都會將車子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弄中,或是為了接送小孩上下學而臨時停放在巷弄裡,但停放於紅線區域或是影響通行,甚至有消防問題時,均會涉及法律問題。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 車輛臨時停在巷弄或停放於巷弄. 自行於巷弄內畫線佔地. 轉彎撞到別人的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4. 第 1 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5. 第 1 條.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 3 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第 4 條.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 第 5 條.

  6.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三條規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ID1 小於 0.35 。 二、ID2 小於 0.35 。

  7.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三、都市更新計畫:指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四、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五、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