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由本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毀

      • 一、廠商留存之模擬槍樣品及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應於關鍵零組件指定位側以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應設洛氏硬度55-60度以上無法移除之嵌入物。 二、廠商未依規定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未設無法移除嵌入物者,廢止其製造許可。 三、為避免模擬槍及其零件外流,新增自收受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之翌日起30日內,警察機關應代保管廠商仍留存之模擬槍及其零件,其後如需銷毀,修正現行由廠商銷毀規定,統一由本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毀。 四、報備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連同執照,分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 ...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十項規定,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會銜訂定發布, 迄今未曾修正。 茲為強化非法槍枝溯源管理,避免模擬槍零件被不法利用為組成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加強模擬槍零組件產銷流程管控及增訂報備持有模擬槍者之管理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製造模擬槍關鍵零組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位側加設辨識碼及於槍管內設嵌入物。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製造未於關鍵零組件加設辨識碼或未於槍管內設嵌入物之模擬槍者,廢止其許可。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撤銷或廢止許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應代保管廠商留存之模擬槍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及樣品。

  3.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 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

  4. 一、重大政策. 模擬槍廠商原即限制專供外銷及研發始得經許可後製造,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報備持有者管理事項。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楊宏英.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回上一頁. 瀏覽人次: 1351. 機關簡介. 訊息公告. 資訊公開. 線上申辦. 便民服務. 溫馨關懷. 婦幼專區.

  5.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 九 六四七九一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十項規定,許可專供外銷及研發而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 ...

  6. 行政院公報. 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壹、修正目的 近2年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枝案類,由金屬玩具槍改造為火藥動力式槍枝案件,並造成多起傷亡。 為從源頭防堵槍枝改造,強化非法槍枝溯源管理,避免模擬槍零件被不法利用為組成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爰加強模擬槍零件產銷流程管控及增訂報備持有模擬槍者之管理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加強模擬槍零件管理,對生產者及報備持有者均新增管理規定,其要點摘述如下: 一、廠商留存之模擬槍樣品及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應於關鍵零組件指定位側以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應設洛氏硬度55-60度以上無法移除之嵌入物。 二、廠商未依規定加設辨識碼及槍管內未設無法移除嵌入物者,廢止其製造許可。

  7.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銷毀模擬槍,並報請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一、經撤銷或廢止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尚有留存之模擬槍。

  8. 立法院今(18)日通過警政署推動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涉及新增處罰規定及機關間之協調配合,警政署於本 (112)年召開多次會議,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進行研議,多方參採實務及學者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