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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但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 ...
第 1 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為機關。 第 4 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民國90 年10 月24四日行政院台90 秘字第0617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 年4 月21日 行政院台秘字第093001679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 年5 月10日 行政院台秘字第0940018295號令修正.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稱 ...
機密檔案(Classified Information;Classified Records). 內容. 依「檔案法」第十六條之授權,行政院訂頒有「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乙種。. 依該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又依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 ...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 案傳遞專用箱盒 (袋) 等防護措施。 第 10 條 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400182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稱機密檔案者,指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四 條 機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