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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2. 民法總則,指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 大陸法系 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設有總則編,如 中華民國民法總則編 [ 錨點失效 ]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3. 《民律草案》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前三編主要取德、日民法典,後兩編甄采中國禮制 [5][4]。 但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被採納 [4]。 北洋政府 修訂法律館對《大清民律草案》進行修改,1926年形成民國《民律草案》,但也沒有正式頒布 [6]。 國民政府 1928年形式上統一中國後,開始制定民法典 [7]。 民法起草委員會於1928年成立,成員均為法學者,包括 傅秉常 、 焦易堂 、 史尚寬 、 林彬 、 鄭毓秀 (後由 王用賓 繼任)、何榮(擔任 秘書)、胡長清 [8] (擔任編集執行長)等人。 民法頒布後經歷多次修訂 [9],最近一次是於2021年1月13日修正,於同年月20日公布,2023年1月1日施行。 概述與立法說明. [編輯] 民事實體法. [編輯]

  4.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第 4 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有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 ...

  5.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6. 民法總則 法律系 陳聰富 本課程上課內容為民法第一編總則的規定。民法總則為學習法律者最基礎與入門之學科,因而本課程將十分注重學生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認識。此外,我國最高法院在近五十年來累積相當數量之重要判例、判決,因而本課程除講...

  7.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並於2020年時將全部民法各專門法歸併,整合為一部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這

  8. 中華民國民法典總共有五篇,從德國來. 全世界有兩大法系. 成文法:歐陸法 codification (法典化過程)e.g. 民法(Civic Code) 來自於1800年左右的拿破崙法典,現拿破崙法典仍是法國民法典. 德國人認為民法典體現民族精神. 德國也要有自己的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法、德的民 ...

  9. 第 一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10. 本課程以講授民法總則之規定為內容,以案例教學方式,闡述民法的基本概念及實務運作。 課程內容包含民法法源、法律的解釋適用、權利主體 (人)、權利客體 (物) 及權利變動關係 (法律行為法、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