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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欲辦理結清舊制勞工年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2. A- A+. 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或雙語人員,需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若符合資格,給予開立證明書。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申請日前1年內「每3個月」1次,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另如代表異動,亦請檢附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所載勞資代表有關之「異動名冊及備查函」。

  3. 「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勞委會 (現改制勞動部)89年3月31日89台勞資2字第0011362號書函)參照】。 簽訂特定性契約是否最高年限?是否都要報核備? 法無明定特定性契約之期限,惟針對特定性契約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契約期間未滿1年者,則無須報核。 另主管機關核備與否,並未影響其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亦即並未影響其應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上一頁. 特定性契約定義. 下一頁. 住院醫師專區. 最近修改日期:111/03/25. 列印此頁面.

  4. A- A+. 【新北市訊】仲介及雇主請注意!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自今年7月1日起,無違反法令證明書全面採線上申辦,補件也只需掃描檔案上傳即完成,審核通過亦可自行線上列印,提供雇主及仲介更便捷的E化申請作業環境。 勞工局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除聘僱家庭幫傭、家庭看護、或無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外,雇主在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取得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開立之無違反法令證明—即「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勞工局統計,目前無違反法令證明申請案每月約700件,自開放線上申辦功能3年多來,透過新北勞動雲線上申請者已佔5成以上,可見線上申辦已為民眾接受。

  5. HOT NEWS. 【誰是被騙者? 】111年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求職防詐騙. 瀏覽人數:0. 誰是被騙者? 殘酷的職場裡,每個人都可能被騙! 快做好3備7不,建立求職防護罩. 3備→. 蒐集應徵公司資料、告知前往面試地點、檢視應徵資訊真偽. 7不→. 不繳錢、 不購買、 不辦卡、 不簽約、 不離身、 不飲用、 不非法工作. 還有別忘了, 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可以不提供. 最後! 今年還有加碼活動. 測測你是哪種求職腦 填問卷抽Gogoro. 按我去抽Gogoro.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廣告. 相關圖片. 發佈時間. 113/01/11. 發佈單位. 就業促進科. 最近修改日期:113/01/11. 列印此頁面. test page.

  6. 本指引適用於職安法規範之各業別工作者。 參、 名詞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職場暴力或性騷擾等。 肆、 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依其規模、工作性質及資源,規劃相關預防計畫及措施。 本指引為協助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管理方法,落實推動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爰參考國內外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實務作法、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指引架構,含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提供企業實務規劃參考,其相關作法與流程可參閱圖一。 一、 政策.

  7. 首頁. 勞資爭議處理. 歇業事實認定. 瀏覽人數:12511. A- A+.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勞資爭議調解後勞工得提出申請透過歇業事實認定相關程序確認事業單位無營業事實後再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以便勞工檢附債權證明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 申請方式. 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 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 》進行網路申請,或親自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填寫申請書或至下載申請表單後,填寫完成,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 (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傳真請來電 02-29603456 分機 6520 確認.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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