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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 ...

  2.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3. 編章節條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項 ...

  4.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5.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0046242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

  6. 河川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091-05-29編修日期:110-02-17發文字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 函釋引用. 關鍵字(輸入時會列表將自動篩選). 林造字第0981742444號. 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 林造字第1011651603號. 回列表.

  7. 2024年2月6日 · 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以上時由直轄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 況時應由鄉公所直轄市或縣管理機關密切聯繫 先行搶險

  8. 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之修正日期為配合部分縣市改制或合併為直轄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四十五條

  9.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 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10. 河川管理辦法. 33 條.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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