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2.

  2. 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 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

  3.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 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 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 明確性原則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6. 一、集會自由之保護範圍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 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 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

  7. 理由:(一)集會自由受憲法保障,以法律限制時,應符比例原則。 (二)為兼顧社會秩序維持並預為綢繆,須由舉行者提供集會遊行之人時地式等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就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順利進行並降低影響。 就此,立法者可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以取得資訊。 因此第445號解釋肯認集遊法採原則事前許可制為合憲。 (三)惟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依第9條第1項但書雖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但依第12條仍須等待至長24小時;又因特殊原因自發聚集無發起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亦無法事先申請或報備,但依第8條第1項仍應事先申請許可。 此二情形均與第445號解釋所論,偶發性集會、遊行無事前許可制適用餘地之意旨有違。

  8.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