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律師團今就《鏡週刊》報導,為保護當事人柯文哲免於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爱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代當事人發表平衡言論如下: 第一...再行決定。 第三、辯護人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均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範。查看原文
新頭殼 via Yahoo奇摩新聞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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