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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上船舶與內河船舶不適用同一法律而必須分別規定者,因海上船舶多從事於國際航運,特別注重於船舶之適航性及安全設備,並須依船舶法之規定從事檢查、丈量、勘劃載重線,與遵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規定、具備船舶法第五十條之設備;而內河航行之小

  2. 海上船舶與內河船舶不適用同一法律而必須分別規定者,因海上船舶多從事於國際航運,特別注重於船舶之適航性及安全設備,並須依船舶法之規定從事檢查、丈量、勘劃載重線,與遵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規定、具備船舶法第五十條之設備;而內河航行之小

  3. 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第 3 條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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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理論上,任何發生在海上、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或港口內海船間或海船與內河船間之碰撞,均適用本公約規定。 《1910年碰撞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不適用於軍事艦艇或專門用於公務之政府船舶”。 此外,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關船舶都屬於締約國,或者在本國法律所規定之任何其他情況下,本公約規定適用於全體 利害關係人 。 但是: (1)對於屬於非締約國之利害關係人,每一締約國可以在互惠條件下適用本公約之規定; (2)如果全體利害關係人和受理案件之法院屬於同一個家,應該適用國內法,而不適用本公約”。 (二)規定船舶碰撞責任之原則. 《1910年碰撞公約》之重要意義在於根據實際情況客觀地劃分船舶碰撞之責任,且公約確立之原則得到海運國家之普遍承認。

  6. Q: 何謂海商法規定之船舶? A: 海商法之立法意旨乃為保護船舶所有人以鼓勵國家船運發展,僅有本法所規定之船舶發生的法律上關係始有海商法之適用。 那麼,我們該如何區分海商法規定之船舶與一般所稱之船舶呢?

  7. 內河水有流入海,適用. wyatt12074. 2 年前.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遂行商業活動為目的,能提供海上航行 (包括與 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之功能,具有相當體積及承載能力之構造物。 lc02032904. 3 年前. 司法類科. 定義海商法上「海船」的船舶航行區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 課程 限時 49 折 開跑 📣. 你準備好了嗎? 現在還可領 折扣 $200! 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8. 海上航行之主要目的,係在運送客貨,由於船舶常進出不同之國外領 海與港口,裝卸不同國籍之客貨,基於共同從事國際活動及和平安全之需 要,規範航行事宜之海商法遂有統一之需求與趨勢。我國海商法制定及修正過程中,大量參照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