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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

      • 政府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經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制定公布集會遊行法,並歷經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施行迄今,對人民集會自由基本權利及社會公益之維護,已具實益。
      ws.moi.gov.tw/001/Upload/OldFile/Act_file/d13f4cf6-e82c-43c3-8b87-90c39b9012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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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4年1月20日 · 大法官明確表示,人民發起集會遊行政府有義務透過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 大法官認為,政府有責任透過人力、物力之配置,以及提供適當集會場所,協助人民的集會、遊行順利舉行,同時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李明璁後來也獲判無罪。 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評論: 陳雲林事件給民間留下深刻印象。 準則許可制猶如鱷魚潛藏於平靜的水面下,隨時威脅著集會自由。 這種制度潛藏著危機,成為培育人治的溫床,對法治主義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李震山認為,許可制存在執法機關恣意行使裁量權的風險,當集會遊行的內容、目的或訴求嚴重挑戰當政者的意識形態或政治利益時,原本備而不用的許可制,一夜之間成為鋒利的武器,就如同「披著羊皮的狼」,總有露出猙獰臉孔的時候。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集會遊行法 EN
    •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4.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2024年7月5日 ·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5. 集會遊行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前身是在臺灣省戒嚴令解除後於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總統令公布。

  6. police.digitaler.net › pdf › regulation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 我國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一號解釋,算至同月二十九日發生效力。. 本法全文共三十五條,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保障,與社會安寧秩序 ...

  7.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政府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經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制定公布集會遊行法,並歷經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施行迄今,對人民集會自由基本權利及社會公益之維護,已具實益。. 茲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