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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連結至英譯謄本系統 . 政部111 年1 月17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1144 號令修正一、為加強便民服務. 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 . :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 ...

  2. 現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住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 籍登記資料。 二 除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

  3. 提供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申辦資格. 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 申辦流程.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由當事人攜帶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當事人在國內或海外欲委託申請:由受委託人攜帶 委託書 正本 (海外為 授權書 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應備物品: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 (一)當事人. 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當事人之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三)被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二、當事人在國內或海外欲委託申請: (一)受委託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人之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三)被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四)委託人在國內者:簽名或蓋章之 委託書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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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 口之戶籍登記 ...

  6. 現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住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 籍登記資料。 二 除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

  7. (一)現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住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除戶之全(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 ...

  8.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申請人. 一、當事人本人 (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二、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三、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之護照影本(本人、父母、養父母、配偶、子女及相關親屬等之護照影本)。 若無護照者,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取用英文姓名,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書寫。 二、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三、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